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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余家平台年息超36% 投资者谨慎刀尖舔血

时间: 2017-10-11 08:30:18 点击数: 0

P2P网贷因回报给投资人不菲的收益,深得一批忠实粉丝青睐,但同时也制约着行业的发展,甚至成为行业风险的积聚点。

近日,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了解到,上周工作日(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)平均综合年利率超过36%的平台共41家。而同期,国内P2P网贷行业平均收益率为11.58%左右。对此,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,“随着央行多次降息降准,整个社会的资金流动性已经得到补足,融资成本也已经下降,此时依然坚持高收益高成本的模式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,或有假标自融的危险,应该警惕。”

并且,临近年关,P2P平台的“倒闭潮”似乎已经成了行业挥之不去的魔障。因此,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,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应先对平台的资质、实力和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,尽量选择大平台,别过于崇拜高收益率平台,收益率超过18%的平台就必须引起重视。也应尽量避开山东、浙江等平台问题频发的地区,选择行业秩序相对规范的地区进行投资。”

高收益网贷平台前三十 宁波地区占比最大

有关数据显示,上周工作日(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)平均综合年利率超过36%的平台共41家。并且,此41家平台上周工作日总成交额超过了1亿元。据本报记者观察,这其中大部平台近期都发布了大量高息活动标。而网贷平台以高息的短标、奖励标招揽投资者,早已不是网贷行业的新鲜事。

同时,经本报记者统计,全国年利率排名前30的平台中,有8家在宁波。为何宁波地区网贷平台偏好高收益?对此,边晓瑜告诉《证券日报》记者,“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网贷行业发展较为迅速,每年都有大量的网贷平台进入市场,而高收益是平台吸引用户最常见的手段;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宁波地区小微企业多,而且民间借贷传统深厚,游走在政策边缘的平台数量多。”

并且,她表示,这些平台收益率偏高的地区正好也是平台跑路频发的地区。事实上,浙江一直是网贷大省,截至目前共有300家网贷运营平台,注册地在宁波的P2P平台至少有51家。据数据显示,宁波的51家平台中有36家出现了跑路、关停、提现困难等问题,有的平台开了不过两个月就失联了。比如宁波“亚联贷”2015年10月11日上线,同年12月2日该平台关站失联;去年6月12日上线的“缑城贷”也被爆出提现困难;6月25日上线的“慈鑫贷”7月20日在官网发出致歉信,表明公司暂停营业。鑫龙财富、贺翔财富、昊华财富、传通财富、合众融通、唐人贷、聚来融等十多家宁波P2P平台都是在去年出现问题。

“超高收益平台往往都会存在风控系统不完善、注册资本偏少、高坏账率等特征,网贷平台收益之所以高,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能够借助网络,省去诸多中间环节,拉近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距离,在短时间内聚集资金。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并存,在网贷领域也不例外,高收益意味着未来平台资金偿付压力大,风险也相对高”,边晓瑜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说道。

超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降息已成趋势

其实P2P网贷早已不是高息的代名词。据资料显示,在2013年,P2P行业的综合收益率曾达到21.25%;而在2014年,整个行业的综合收益率就下降到17.86%。而据发布的2015年12月月报显示,从各平台的综合收益率分布来看,七成以上的平台综合收益率在8%-18%之间。其中,占比最多的是收益率介于12%-18%的平台,占比为48.60%;其次是收益率介于8-12%的平台,占比为28.42%。而处于综合收益率两端的平台占比合计不足一成,其中综合收益率在8%以下的平台占比为4.14%;综合收益率在24%及以上的平台占比最少,仅为3.45%。

“不光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,以主流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,去年以来屡次下调收益率”,前述业内人士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,一方面,降低收益率可以降低平台运营风险,寻找更加安全的优质资产;另一方面,降低融资成本也是为了提高资产端市场的竞争力,拓宽渠道和业务种类。“过高的收益必然对应过高的融资成本,在目前这种下行的经济周期中,过高的融资成本也会使得借款方背负巨大的压力,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,甚至铤而走险,违规作业。”在他看来,在金融三角形中,收益、安全、期限存在一个总量均衡的状态,单方面加强其中之一,必然会影响另外两者,高收益的产品只能通过较长的期限或者较低的安全性来弥补。而在期限一定的前提下,收益和风险将成正比,高收益则必然伴随高风险。

此外,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,过高的收益率也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廖莹律师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,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居间方,为融资方与投资方进行投融资信息的撮合。P2P网贷平台上的投融资产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。依据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